关于申报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年06月14日 点击数:

 

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财政部关于上报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规划和2010年度项目预算的通知》(财教便函【2010】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编报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规划和申报2010年度项目预算的通知》(川财教函【2010】11号)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更好地支持地方高校的发展,促进高等教育的区域均衡,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的要求,财政部于2010年4月新设立了“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地方高校的发展。

二、项目申报主要内容

(一)教学实验平台

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实践教学体系,对涉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予以优先支持。(如软件、环境条件改造)

(二)科研建设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

支持高校科学构建科研,建设科研平台、学生科研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等。(如培养学生科研创新能力、专业能力,工科、工程类特色突出的产学研一体化建设)

(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如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的维修、环保的节能改造,校园主干网络建设,数字图书馆建设,区域内数字网络等)

(四)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

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如引进省级认定的特聘教授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申报创新团队要有稳定的研究对象,同时担任省级以上项目的研究等)

三、时间要求

(一)6月25号之前各申报单位完成“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的填报,同时提供充分的支撑材料,并报财务处。

(二)6月30号之前财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批。

(三)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按照审批结果上报中央专项资金预算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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